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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主訴檢察官蔣漢生:捍衛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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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記者 徐運平 |
 | | 圖為蔣漢生在出庭公訴。 何建攝 |
人物簡介:蔣漢生,河南省人民檢察院主訴檢察官,一九五三年生,一九八五年調入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先后在反貪局、刑檢處、公訴處工作,現任公訴處抗訴組組長。曾兩次榮立一等功,三次榮立三等功。
法律監督是檢察官的本職。憑著對檢察事業的摯愛,從檢20年來,蔣漢生先后辦理各類案件200余起,其中抗訴案件70多起。
有人說蔣漢生是個“?”脾氣,愛“較真兒”。他說:“檢察官必須講法律,講是非,講公正,決不能讓有罪的人逃避法律制裁,也決不能讓無辜的人受冤屈!”
捍衛公正,匡扶正義,是他矢志不渝的諾言!
一起錯案,由判16年到無罪釋放,蔣漢生追了8年———
“決不能讓無辜的人受冤屈!”
今年3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無辜關押13年的胥敬祥,被無罪釋放。這起歷經三級法院5次審理的錯案,終於平反昭雪。
1997年11月,蔣漢生在審查一起徇私舞弊案時,發現被告人在辦理胥敬祥案件中,並沒有隱匿証據的舞弊行為。職業敏感使他聯想到,胥敬祥案是否也存在事實不清,不能認定的情形?
案情:胥敬祥是周口市鹿邑縣楊湖口鄉農民,他做夢也沒想到,從集市地攤上買來的那件綠色毛背心會給他帶來牢獄之災。1991年春天,該鄉接連發生了10多起入室搶劫、盜竊案。由於犯罪分子手段狡猾,作案后迅速逃離現場,偵破工作一直沒有進展。1992年3月,鄉派出所民警發現胥敬祥穿的一件綠色毛背心與被盜物品特征相同,於是將胥敬祥刑事拘留。胥敬祥在刑警隊裡被關了幾天幾夜后,“招認”了“犯罪事實”。1997年3月,鹿邑縣法院以搶劫罪、盜竊罪判處胥敬祥有期徒刑16年。
蔣漢生在審查案卷時,果然發現這是一起典型的錯案!指控的8起入室搶劫和兩起盜竊的事實,証據互相矛盾,無作案工具、無犯罪同伙、無人証物証,沒有一起可以認定。
1999年春天,蔣漢生來到河南省第一監獄調查時,步履蹣跚、彎腰駝背的胥敬祥跪在地上,泣不成聲……看到被告人的無辜和冤屈,想到被害人家中的老母和3個未成年子女,想到胥敬祥的妻子說的“我是文盲,沒本事替他伸冤,但我能等他回來”那句話,蔣漢生流淚了。
“錯案就要堅決糾正!”但糾錯的道路何其艱難:被告人已在獄中服刑,偵辦此案的辦案人員有的立功受獎,有的提拔重用。有人說情,有人頂住不辦,還有人甚至誣陷他收受被告人錢財。面對種種壓力和責難,蔣漢生始終不為所動。
2001年5月,省檢察院指令周口市檢察院向市中級法院提起無罪抗訴后,經縣市省三級法院4次審理未能結案。4年來,蔣漢生一直抓住不放。在一、二審法院維持錯誤判決后,省檢察院又向省高級法院提出無罪抗訴。直到今年1月,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撤銷了一、二審法院對胥敬祥的有罪判決和裁定,並發回鹿邑縣法院重審。今年3月7日,省檢察院決定由鹿邑縣檢察院依法定程序對胥敬祥案件撤回起訴,作不起訴處理。胥敬祥被無罪釋放,重新獲得人身自由!
“為什麼這麼執著?”蔣漢生的回答真誠而坦然:“職責和良知。讓我趕上了,就是放不下,就是想幫他。不能眼看著冤了他一生,毀了他一家。”
一起非法拘禁案,從無罪到有罪,蔣漢生抗了10年———
“檢察官就要敢為老百姓主持公道!”
蔣漢生在執法辦案中愛憎分明,總是懷著對人民群眾的朴實感情。他說:“作為檢察官就要敢為老百姓主持公道!”
案情:1990年7月,睢縣長崗鎮派出所原副所長張冠軍,在派出所非法拘禁、吊打57歲的被害人孟繼青致傷,引起當地群眾的強烈不滿。1991年3月,縣檢察院對張冠軍立案偵查。由於被告人的父親是該縣一位主要領導,訴訟遇到重重障礙,案件遲遲得不到公正處理。
蔣漢生頂住壓力,在認真審查卷宗后,認定被告人執法犯法,情節惡劣,犯罪事實清楚,必須依法追究。1993年7月,睢縣檢察院根據省檢察院的決定依法將張冠軍提起公訴,蔣漢生兩次到縣檢察院指導開庭。然而,一審、二審法院4次審理,一次發回,3次均判決被告人無罪。
無奈之下,被害人孟繼青變賣家產,拄著拐杖,靠乞討走上了告狀之路。
1994年2月3日,農歷小年,漫天大雪。被害人挽著老伴來到省檢察院,在來訪接待室跪在蔣漢生的面前。幾年間,孟繼青為告狀多次往返於商丘、鄭州、北京,光各種車票就有6000多張,貼滿了三大本。“沒有冤屈為啥不停上訪?”聽著老人的哭訴,蔣漢生眼眶濕潤,他為被害人的遭遇感到震驚,決心還老人一個公道!
這是一場權與法的較量!蔣漢生重新查閱15本案卷,又作了44頁的閱卷筆錄,為核對証據,他3次赴當地調查。1996年6月,省檢察院向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1997年6月,省高級法院撤銷一、二審法院裁判,作出有罪的終審判決。
然而,一波三折,案件再次出現反復。被告人提出申訴,2001年1月,省高級法院決定重審,雙方當事人又繃緊了弦。
為維護司法公正,蔣漢生緊追不舍。閱卷中,蔣漢生發現了3份不同的人出具的証詞筆跡近似,經鑒定系一人所為,屬於偽証。以此為突破口,蔣漢生在重審的法庭上再次有力地指控了張冠軍的犯罪行為。
2004年6月,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張冠軍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賠償孟繼青經濟損失15000多元。被告人張冠軍終究沒有逃脫法律的制裁。
一起職務犯罪案,從一審、二審到再審,蔣漢生盯了6年———
“有罪的人必須受到追究!”
蔣漢生在辦案中從不含糊,既不會因為你是平頭百姓、陌生人就讓你受屈,也不會因為你是大人物、熟人就為你開脫。
案情:2000年11月,他受理一起貪污犯罪抗訴案。被告人趙書祥、霍春懷、劉永安分別為許昌縣鄧庄鄉黨委書記、鄉長、財政所所長,3人在1995年8月與包工頭郭廣營相勾結,以付工程款的名義將12.5萬元公款私分。
1996年8月,一審法院以貪污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趙書祥、霍春懷、郭廣營有期徒刑7年、5年、10年(劉永安另案處理)。案件上訴期間,被告人以檢察院非法關押、刑訊逼供為借口推翻原供。該案發回重審后,一審、二審法院改判趙、霍兩人無罪。
2000年7月,省檢察院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抗訴。其間,趙、霍兩人制造輿論說,縣市檢察院在辦案中有刑訊逼供等侵權行為,還向法院起訴原辦案檢察官。
“有罪的人必須受到追究!本案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不僅要抗訴,而且要堅決抗訴到底!”為了全面查清案情,蔣漢生進行了認真調查,審核了該案全部卷宗,核實了每一個証據﹔冒著大雪勘查所謂的刑訊逼供現場,訊問、調查被告人,並詢問証人調取書証材料。最后,確認檢察機關在辦案時並沒有違法辦案、刑訊逼供的問題,認定該案事實清楚,証據確實,法院改判無罪是錯誤的。
2002年6月,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再審。2002年12月,趙書祥、霍春懷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年。
經過長達6年的艱難訴訟,這起職務犯罪案終於塵埃落定。
《人民日報》 (2005年06月01日 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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