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1月12日09:20


讓環境違法者受到法律懲處

  因涉嫌犯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和涉嫌環境監管失職罪,四川川化股份公司總經理李儉等3名領導干部和成都市青白江區環保局副局長宋世英等3名政府官員近日在成都市錦江區法院受審。人們希望這次審判能為以后處理同類事故提供一個范例。

  目前,我國環境污染形勢非常嚴峻。據有關專家初步估算,我國每年污染對經濟造成的損失約佔GDP的7%。一系列的環境污染事件,不僅吞噬了青山綠水,還危及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和身心健康。沱江污染事件造成沿岸近百萬群眾飲用水一度中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億元。由於長期飲用污染水,淮河流域不少村庄村民受到塵肺病、癌症等疾病的嚴重傷害。污染事故還讓眾多養殖戶血本無歸、傾家蕩產。

  這是一個不正常的現象:污染環境責任者“殺人”“奪財”,但卻並未因之付出代價,相反,違法企業卻從中獲取了豐厚利潤。像宋世英那樣的環保部門負責人,在履行環保監管職責中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但是,面對這樣的重大損失,有關領導卻很少被追究相關責任,致使企業違法排污依舊,周而復始,造成惡性循環。如果再任由這種現象繼續下去,后果將不堪設想。因此,必須實行嚴格的環境污染法律責任追究制度,讓污染事件的責任者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首先,對造成污染事件的肇事企業,要實行嚴厲的制裁措施,依照法律追究有關負責人的刑事責任,使之真正觸及企業負責人的靈魂深處,使他們真正把環保當成大事,不敢有任何懈怠和僥幸心理。

  其次,要追究環境監管不力的部門領導的責任。當前,一些環保執法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不僅不能做出有效干預,反而明顯地偏向污染企業一方,竭力幫企業扒開一條生路,致使環境污染事故進一步擴大。為了確保環保部門監管到位,必須對那些放任企業污染環境的地方政府和部門領導施以法律的、行政的制裁和處罰,使其對自己的失職瀆職承擔相應的責任,促使他們恪盡職守、盡職盡責,不敢再失職瀆職。

  摘編自新華社1月11日電  文/蔡玉高  偶正濤

  《京華時報》(2005年01月12日第A02版)

(責任編輯:王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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