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成都1月6日電(劉海、成錦法)因涉嫌環境監管失職,致使企業排污對沱江影響逐步擴大,導致國家和群眾利益遭受嚴重損失,6日,對沱江污染案負有責任的成都市青白江區環保局原副局長宋世英等3名政府官員在成都市錦江區法院受審,此案是四川省審理的首例環境監管失職罪案。
2004年3月,位於長江上游一級支流沱江附近的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川化”)第二化肥廠,違規技改並試生產,設備出現故障,氨氮含量超標數十倍的廢水傾瀉而下,導致沱江流域嚴重污染,造成沿岸近百萬群眾飲用水暫停供應,直接經濟損失2億多元的嚴重后果。
公訴機關起訴指控:2004年2月23日,宋世英接到青白江區污水處理廠關於污水中氨味很濃的報告后,未及時安排環保局檢測站進行監測,也未對污水廠的檢測結果主動了解和採取防止污染可能發生的任何措施。2月27日,宋世英與時任青白江區環境監測站站長的被告人張明、時任青白江區環境監理所所長的被告人張山到青白江區污水處理廠檢查工作時,得知污水中氨氮含量超標嚴重並聽說下游有死魚的情況后,宋即指示張明、張山分別安排工作人員對川化排出的污水進行監測,並對川化的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理,但未要求及時上報監測數據和監理結果。
張明隨即打電話安排工作人員對川化的排出污水連續進行24小時監視性監測,28日中午當張明得知監測站初步測出污水中氨氮含量最高值超過7000毫克?升后,並未將該情況及時上報,直到3月1日下午才正式把監測報告上報區環保局。
張山在宋世英安排監理的當日並未親自或安排本所工作人員到川化進行現場監理,當28日中午從監測站工作人員口頭得知川化超標排污后,延遲至3月1日下午才到川化進行現場檢查,當場並未採取任何措施防止污染進一步擴大,而區環保局3月2日才向川化發出了限期整改通知書。
公訴機關認為,宋世英、張明、張山等三名被告人身為環保部門負責人,在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中嚴重不負責任,致環境污染事故進一步擴大,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以環境監管失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由於案情重大,成都市錦江區法院將對該案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