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淮河流域水污染治理現場會24日在安徽蚌埠結束。會上,國家環保總局受國務院委托,與沿淮四省分別簽訂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四省人民政府表示,要對各自轄區治污工作負總責,確保淮河治污目標的實現。這些承諾,字字千金,但要將承諾變成現實,還需要從現在做起,痛下決心,對治理體制和機制下幾劑重藥。
加強淮河治污,當務之急是規范各級領導干部和政府的行為。淮何流域大部分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為了加快發展、脫貧致富,一些地方片面強調GDP增長與招商引資,對污染防治不盡職盡責,監管不力﹔對治污口頭上重視,行動上不落實﹔出了污染問題,又無人追究領導責任。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不但對治污態度消極,還充當起污染企業的保護傘,包庇縱容違法排污企業。
規范各級領導干部和政府的行為,首先要求各級領導干部和政府部門從加強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切實把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放在執政目標的首位,徹底摒棄那種“吃子孫飯、斷子孫糧”的荒唐做法。要嚴格執行環境准入制度和淘汰制度,堅決關停那些污染嚴重、達標無望的企業,切斷主要污染源,大力調整產業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上級機關應將環保指標列入地方領導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那些片面追求經濟增長、追求個人政治資本而不惜破壞環境的干部,絕不能提拔重用。要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對於出現嚴重污染的地方,必須追究地方政府領導的責任,絕不能出了污染事故后不疼不痒,不了了之。
淮河治污的另一個關鍵是強化環境執法。近幾年,一些地方擅自出台一些土政策、土規定,干擾和限制環境執法﹔同時,在環境執法過程中,由於行政處罰額度低,由於缺少強有力的執法手段,又由於環境執法部門隸屬於地方政府、獨立執法困難重重,以致出現“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怪現象。為此,亟須強化環保執法部門的權威,建立獨立執法的機制,加大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懲治力度。我國新刑法專門對破壞環境保護的行為規定了刑事責任,今后對觸犯刑法的事件,要依法處理,絕不能簡單批評罰款了事。隻有真正提高違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才能切實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使自覺守法成為社會時尚。
摘編自新華社10月26日電 文/王學江
《京華時報》(2004年10月29日第A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