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3月11日13:39


鍋頂山遭劇毒廢渣污染 環境監管失職罪首次啟用
■文/本報記者錢忠軍通訊員余皓舒展
①鍋頂山上下庄稼難長,幾近荒蕪。

  事件始末

  環保局長失職判刑

  近百桶含有劇毒苯酚的廢渣被隨意傾倒在武漢市漢陽區鍋頂山上,山下的龍陽湖、仙山村受到污染侵害,時過5年陰影猶存,空氣中充滿怪味,魚池不能養魚。這起湖北省最大的環境污染事故案的肇事者,除了村民外,還有一名環保官員。

  3月4日,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判處武漢市洪山區環保局原副局長王華楚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王華楚成為新刑法實施后,我國首例被追究環境監管失職罪者。

  據介紹,苯酚是環境污染的“十毒”之首,對人體、空氣、水質、土壤均有巨大的毒害,而且不易溶化、分解,危害后果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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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監管失職罪

  《刑法》第四百零八條: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劇毒侵入山下村庄

  1999年4月21日漢陽區龍陽湖1800畝的水面上泛起一片片死魚,龍陽湖對岸的仙山村土地變黑,蔬菜枯萎,空氣中彌漫著令人作嘔的化學氣味,村民們呼吸困難。

  武漢市環保局110值班室接到報警,警車載著環境監理人員呼嘯著直奔現場。經查,原來是有人將含劇毒苯酚的近百桶廢渣傾倒在附近的鍋頂山上,連續4天的暴雨將有毒物質沖下了山,順地勢侵入下游的仙山村和龍陽湖,導致土壤、水中苯酚含量嚴重超標,村民魚池、菜地、藕田和湖水遭受污染。

  毒桶從環保局流出

  武漢市環保局在事發當天就弄清了惹禍毒桶的來歷。1997年,武漢市漢南區一化工公司將生產除草醚替代品時封存的化工廢料197桶,送到武漢市洪山環保固體廢棄物交換中心,並交付處置費用19900元。洪山區環保局將這些鐵桶露天存放在該局所屬的廢棄物交換中心花山倉庫內。

  1999年3月,洪山區環保局決定處理這批廢料,1999年初,局長辦公會決定由剛從副局長轉任助理調研員的王華楚具體負責。時任交換中心主任的朱某告訴王華楚,有兩個漢陽的朋友方國強、何利華,他們願意處理這批東西。

  1999年4月2日、9日、11日,方國強、何利華分三次從花山倉庫拖走裝有化工廢料的鐵桶197個。4月11日,第二批90桶被何、方等人雇民工連夜運上了鍋頂山。他們在山上找了個窪地,把其中82桶裝的“渣子”倒掉,因時間緊,匆忙中留下8桶在鍋頂山,准備有空時再來處理。4月17日,天降大雨,災難發生。

  塵封四年重新立案

  案發后,武漢市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認為肇事者嚴重違反國家環保法律規定,將有劇毒的含苯酚的廢渣傾倒在漢陽鍋頂山上,直接經濟損失達100余萬元。

  但武漢市環保部門測算的直接經濟損失僅20萬元左右,隨后就予以賠償。而構成犯罪必須是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由於對損失認識不統一,檢察、公安兩家撤出此案。

  去年4月,漢陽區檢察院瀆職侵權科接到仙山村的舉報信:污染依然存在,犯罪分子卻逍遙法外。污染在繼續,就表明損失也在繼續,漢陽區檢察院決定再次展開調查。

  農業部農業、漁業環境監測站被請上前台,這兩家權威鑒定機構的專家們來到仙山村污染現場抽樣取証……,他們認定污染損失199.7萬元。

  塵封4年的案子,再度引起省、市檢察院關注,將此案定為省檢察院督辦、市檢察院交辦的大案,湖北最大的一起環境污染事故案就此立案!

  環保官沒管起來

  2003年7月31日,藏匿4年之久的方國強被抓獲歸案﹔9月27日,王華楚辦理取保候審﹔何利華潛逃后,11月4日投案自首。

  檢察機關認為王華楚工作有失職之處:1999年3月,王華楚在負責協調管理該局廢棄物交換中心工作期間,提議先給197桶廢料做個化驗,搞清楚成分。中心業務員徐某去化驗廢料成分時,為圖省事,從地上撿了份某啤酒廠的泥土化驗報告單,跑到打字社裡依樣制成一份沒蓋公章的“武漢市化學研究所檢驗報告單”,上面標明無毒、無害,交給了朱某。王華楚意識到此檢驗報告有假,但未明確指出,僅委婉提出需要加蓋公章的正式化驗單。

  1999年4月13日,王華楚約朱某一同到鍋頂山,查看處理情況。走到半山腰,方國強攔住了去路:“放心吧,絕對沒問題,再說下雨了,山路不好走,前面還有20多裡路呢,您老這麼大年紀,就不用看了。”王華楚遲疑了一下,轉身離去,他沒去現場,自然也沒有發現問題。

  新罪名首次派上用場

  檢察機關和法律專家在探討中認為,王華楚在案發時身為洪山區環保局助理調研員,負有協調管理該局下屬廢棄物交換中心的職責。正是由於他的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造成了199.7萬元經濟損失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涉嫌觸犯了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應以環境監管失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這樣,一個新罪名派上了用場:2003年的最后一天,王華楚被漢陽區檢察院以環境監管失職罪提起公訴,同日,方國強和何利華被檢方指控犯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漢陽區人民法院在3月4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王華楚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何利華、方國強均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分別處以罰金2000元。對此宣判結果,3名被告均表示不上訴。

  (本報武漢3月10日專電)

  專家觀點

  武漢大學著名法學家馬克昌教授表示,這是新刑法出台后,國內首次啟用該新罪名對失職的環保官員定罪,這一案例給廣大環保官員敲響了警鐘。

②王華楚在法庭上。
③沿著鍋頂山下來隨處可撿到瀝青狀的污染塊。本欄照片均伍辰攝
(責任編輯:劉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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