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620號提案
案 由:關於制定《人民調解法》的建議
提案人:虞榮仁等2人
提案指出,人民調解制度在國際上被譽為“中國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法律制度之一”。
我國的《憲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對人民調解雖有明確規定,但由於非常原則,在實際調解工作中基本上不具有可操作性。長期以來,人民調解工作隻能靠經驗、靠領導的重視程度來推動,工作缺乏嚴肅性、權威性和規范性,束縛了人民調解工作與時俱進的步伐。因此,提案認為有必要盡快制定《人民調解法》,並建議在立法過程中對下列幾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一、擴大和規范人民調解的受理范圍。
二、建立人民調解的自身監督和錯誤糾正的機制。
三、明確人民調解與訴訟的銜接規程。
四、明確人民調解員的任職資格和培訓制度。
五、明確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的權利,如調查取証權。
六、明確人民調解指導和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
此外,還有人民調解的工作程序、經費保障等方面,都需要通過立法來給予支持和保障。
司法部在詳細介紹了一系列有關情況之后告知,司法部已成立了人民調解工作立法研究小組,在認真總結人民調解工作實踐發展的基礎上,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立法的理論研究,並考察了一些國家和地區的訴外調解制度及立法情況。近期將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建議。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段)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相關新聞】最高法院要求加強訴訟調解保障社會和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把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緊密結合起來,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探索和推動各種訴訟替代解決方式,進一步健全社會矛盾糾紛的多元處理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