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政府結合中國實際情況採取的一項基本政策,也是中國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使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內部事務。
目前,全國共有159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區5個,自治州30個,自治縣(旗)124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行使各種自治權利,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有權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請批准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自治機關有自主地管理本地方財政、經濟、文化、教育事業的自治權利。在民族雜居散居地區,還建立了1500多個民族鄉,使雜居散居的少數民族能更好地享受平等的權利。
實行單一制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作出的歷史選擇。新中國建立50多年來的實踐証明,民族區域自治把國家的集中統一領導與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區域自治、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經濟因素與政治因素結合起來,是具有強大生命力的制度。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正確把握維護國家統一與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關系,保証國家整體利益與照顧自治地方區域利益的關系,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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