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3月29日08:14


廣州人大:讓議案真正代表權力機關的意志
記者 羅艾樺、鄧圩 編輯 趙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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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首個人大議案條例———《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案條例》3月28日下午在廣州市第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上獲得通過。引人注目的是,《條例》明確規定,代表議案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可列入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並最終形成關於代表議案的決議、決定。之后,政府部門對已上升為國家權力機關意志的決議或決定必須提出具體執行方案並忠實執行。

  目前,我國地方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並不經過大會審議,就直接交給政府辦理。在這樣的程序下,議案仍是少數人大代表的意志表示,並沒有轉換成權力機關的意志,因此執行起來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來自廣州海珠區代表團的廣鋼集團董事長袁今惜代表說,有了《條例》,相信代表們提議案的成果會多起來。

讓議案轉換為權力機關的意志

  《條例》共25條,對人大代表的議案范圍、處理程序等作出了規范和指引。條例明確規定,代表議案的內容應當是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需要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並且作出決議、決定的事項。

  該條例25條條文中,有關程序的規定有15條。有了程序保障,代表提出的議案如果符合有關規定,可能列入會議議程,使部分代表的意見上升為大會及其人大常委會具有法律效力的決議和決定。《條例》明確規定,代表就本地區重大事項提出議案后,首先將議案送交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核和審議,通過后再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將議案列入大會議程,再由大會最終形成關於代表議案的決議、決定。之后,政府部門對已上升為國家權力機關意志的決議或決定必須提出具體執行方案並忠實執行。

受監督的來自“一府兩院”的代表仍可審查議案

  代表觀點:回避制度沒寫入是遺憾

  該《條例》的起草者之一、廣州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朱永平代表說,《條例》的制定對全國來說也頗有積極意義。不過,議案審查委員會委員應實行回避制度沒有寫進《條例》是最大遺憾。

   回避制度主要針對那些在政府部門、法院及檢察院任職的代表。有關人士認為,人大代表大多數來自人大要監督的“一府兩院”,這部分代表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很有可能出於職務上利害關系考慮,否決代表議案,理所當然應該回避。為此,廣州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在制度設計時曾經特別提出了“人大制度中的議事規則應該實行回避制度”的理念和條文,后考慮到具體情況,又進而改為“議案審查委員會委員與審查的議案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據悉,對后面這個說法,大會主席團討論了長達兩個多小時,40多位成員最后投票表決。盡管結果是沒有通過,還是顯示了立法的重大進步。

專家點評:促進政府治理走向法治化

  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任劍濤

  《條例》將國家意志和政府意志分流,使政府有一個被合理規范的空間,促使政府建立尊重民意、尊重人民權利、尊重國家權力的權力資源行政機構。政府被定位於國家意志的執行機構的位置上,真正實現權力機關和執行機關各自履行職能的合理格局。

  《條例》的實施,使人大體現人民意志和國家意志的政治功能能夠真正落實,人大不僅是一個反映人民意願表達人民意願的議事機構,更是真正代表人民行使權力、規范政府行為的政治機構。廣州作為經濟發達地區,這一點是政府治理走向法治化的一個重要標志。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案條例》節錄

  第四條:代表議案的內容應當是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需要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並且作出決議、決定的下列事項:

  1.制定、修改和廢止本市地方性法規﹔

  2.有關保証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的事項﹔

  3.有關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執行的重大事項﹔

  4.有關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5.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6.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7.有關保護全民和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和組織的合法財產,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的重大事項﹔

  8.憲法、法律規定的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的其他事項。

  來源:中國人大新聞網

(責任編輯:趙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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